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凤举、张金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27号
  • 案件名称

    付凤举、张金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付凤举;张金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27号申请人:付凤举,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金生,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凤举与被执行人张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凤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24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