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生、党和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0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066号案件名称
何春生、党和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春生;党和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066号 原告:党和平,男,汉族,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春生,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炕底寨 27号付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党和平与被告何春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党和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和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超良、唐映辉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881号 下一篇 古家洪、刘明友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028财保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