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春丽、刘臣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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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599号案件名称
申春丽、刘臣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申春丽;刘臣;邝亚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599号申请人申春丽,女,1977年5月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秦宏伟,河南丛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臣,男,1992年1月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邝亚,男,1989年9月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春丽与刘臣、邝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臣履行了46628.16元后,申请执行人申春丽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5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胡长河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宏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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