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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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638号案件名称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义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638号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A区9#(及地下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8879353T。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被告:梁义香,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晓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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