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王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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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564号案件名称
周王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王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王杰,男,汉族,1993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周王杰罚金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25执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海杰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雷秦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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