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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玉柱、王吉寿等李凤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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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524号
  • 案件名称

    祁玉柱、王吉寿等李凤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祁玉柱;王吉寿;李凤元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524号原告:祁玉柱,男,1969年9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向化乡下滩村村民。被告:王吉寿,男,193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被告:李凤元,女,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   原告祁玉柱与被告王吉寿、李凤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祁玉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玉柱以“已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祁玉柱负担。        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华娟书记员    李积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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