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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香、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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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26号
  • 案件名称

    肖春香、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肖春香;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26号原告:肖春香,女,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6#-80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肖春香诉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春香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晓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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