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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基、陈格喜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13财保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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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财保36号
  • 案件名称

    杨德基、陈格喜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德基;陈格喜;杨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财保36号申请人:杨德基,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申请人:陈格喜,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申请人:杨帆,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人杨德基、陈格喜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帆名下价值88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德基、陈格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帆名下银行存款88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杨德基、陈格喜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晓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庆明书 记 员 盛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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