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艳、纪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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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809号案件名称
李增艳、纪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增艳;纪帅;浙江高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809号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4315X3。法定代表人范熊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公司法务。被告纪帅,男,生于1995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鱼河镇寺伙沟村82号,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512202417。被告李增艳,女,生于1993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金沙路馨富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312056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帅、李增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彦强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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