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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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二十一案件名称
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宠福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149号之二十一被执行人:周宠福,男,满族,1982年06月10日生。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7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宠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宠福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宠福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4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李云峰联系电话:0244887****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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