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世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591执恢420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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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591执恢420号之五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世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梁世梓;宋群立;林宣城;卞汇;林青林;陈茜;杨华;何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91执恢42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94031771T,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22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姚娟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世梓,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宋群立,女,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林宣城,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卞汇,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林青林,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陈茜,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杨华,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何雅,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世梓、宋群立、林宣城、卞汇、林青林、陈茜、杨华、何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园商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42719.8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591执恢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亚峰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殷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大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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