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珍、陈宝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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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517号案件名称
王秀珍、陈宝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秀珍;陈宝仁;梁华;董己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517号原告:王秀珍。原告:陈宝仁。被告:梁华。被告:董己斌。原告王秀珍、陈宝仁与被告梁华、董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珍、陈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秀珍、陈宝仁承担。审判员 马 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毓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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