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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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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39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张某某;王某;卜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连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卜某某,女,汉族。申请人陕西汉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卜某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刘 华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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