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得福、王云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1财保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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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财保676号案件名称
王得福、王云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得福;王云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财保676号申请人:王得福,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能发,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云华,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现羁押于祁阳市看守所。申请人王得福与被申请人王云华因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云华名下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赔偿款20万元。申请人王得福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云华名下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15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应付的执行标的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倪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伍丽娥书 记 员 谢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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