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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付龙、高庆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恢6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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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恢660-2号
  • 案件名称

    高付龙、高庆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高付龙;高庆涛;高晓杰;王保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恢660-2号申请执行人高付龙,男,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高庆涛,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高晓杰,女,汉族,1984年8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被执行人王保伟,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本院在执行高付龙、高庆涛、高晓杰申请执行王保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0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4万元,对下余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且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就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豫1082执660号案件的执行。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 王 红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杰(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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