訾晓阳、张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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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91号案件名称
訾晓阳、张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訾晓阳;张向荣;张宏;贾艳;陈鹏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91号原告:訾晓阳(曾用名訾小阳),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张向荣,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张宏,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贾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孙家岔镇海湾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陈鹏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神木镇西大街。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訾晓阳与被告张向荣、张宏、贾艳、陈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晓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訾晓阳负担。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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