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302财保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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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财保944号案件名称
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财保944号申请人:宿迁市金坤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314031934N,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槐树居委会槐荫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世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彬,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申请人宿迁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3100000元。申请人宿迁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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