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泽云、易建军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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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33号案件名称
汤泽云、易建军等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汤泽云;易建军;谈俊玲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33号申请人:汤泽云,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易建军,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谈俊玲,女,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申请人汤泽云与被申请人易建军、谈俊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建军、谈俊玲名下价值207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易建军、谈俊玲名下价值人民币207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汤泽云、陈利明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609号中瑞曼哈顿花园1栋1701号房屋(房产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100035181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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