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吉民、李新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603财保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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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03财保151号案件名称
何吉民、李新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滨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吉民;李新波;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03财保151号申请人:何吉民,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李新波,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许家庄村北幸福路西底商32号。法定代表人:董子盈,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何吉民与被申请人李新波、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冀GE××××号车辆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家口瑞嘉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GE××××号车辆予以查封,保全动产期限为二年。保全价值10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洪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耿梦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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