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云、王小玲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保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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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保114号案件名称
陈广云、王小玲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广云;王小玲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保1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广云与被执行人王小玲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小玲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王小玲银行存款1471.48元。本院认为,(2021)湘0224民初18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882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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