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宇、李志昆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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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8号案件名称
董海宇、李志昆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海宇;李志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8号申请人:董海宇,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志昆,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董海宇与被申请人李志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昆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3958.76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志昆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3958.76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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