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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1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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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1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姜海东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105号之一被执行人姜海东,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姜海东缴纳罚金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海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元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8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鲁1002执3105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鲁1002执3105号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2、2021年8月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38.92元,因已被另案冻结,故本案不予冻结。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日9日、8月10日、9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保险信息、证劵信息、财付通信息、支付宝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化路营业所账户上的存款**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三角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元。上述款项已划拨至本院账户并转罚金。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但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5、2021年8月31日线下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6、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中,本院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民事制裁措施。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经本院查询银行、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管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经合议庭决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0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旭 东审判员 于   琳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晓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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