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454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磊,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5)井研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执执行张磊盗窃罪罚金刑一案,被执行人张磊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和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昆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