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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贵、张紫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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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1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兴贵、张紫宁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兴贵;张紫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兴贵,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被执行人张紫宁,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923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紫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紫宁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兴贵工资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紫宁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紫宁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紫宁的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账户,但无足够余额可供执行。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紫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兴贵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紫宁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兴贵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紫宁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王兴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岳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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