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64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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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364号之八案件名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364号之八被执行人:张卫平,男。本院在执行张卫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卫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卫平的车牌号为晋LZU160(车辆识别代码781411)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振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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