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胡汉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3民初15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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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3民初152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胡汉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胡汉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3民初15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淦睿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深远,系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淑祺,系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汉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诉被告胡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晓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殷海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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