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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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504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樊海兵,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花园巷94号,身份证号码:1424021973××××××××;被执行人:段宏龙,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卡达凯斯山水城C2幢2单元团1-4号,身份证号码:142402198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樊海兵35388元,执行费4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宏龙于2021年9月14日缴纳35388元,执行费431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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