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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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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504号
  • 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樊海兵,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花园巷94号,身份证号码:1424021973××××××××;被执行人:段宏龙,男,198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卡达凯斯山水城C2幢2单元团1-4号,身份证号码:142402198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2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樊海兵35388元,执行费4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宏龙于2021年9月14日缴纳35388元,执行费431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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