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葛健、张昌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50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5084号
  • 案件名称

    葛健、张昌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葛健;张昌如;罗亚萍;深圳儒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5084号原告:葛健,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昌如,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亚萍,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深圳儒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横坪路3号B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77148。法定代表人:张昌如。原告葛健与被告张昌如、罗亚萍、深圳儒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葛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琛琛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