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阳、沈阳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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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482号案件名称
石阳、沈阳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石阳;沈阳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482号申请执行人:石阳,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石阳与沈阳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47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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