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56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4执656号之四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4执656号之四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解放路16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张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贵州银行0616001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81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袁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邵中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永祥与谭国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恢315号 下一篇 程铁军、陈玲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