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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永祥与谭国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恢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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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恢315号
  • 案件名称

    蒋永祥与谭国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蒋永祥;谭国伏;谭岳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蒋永祥,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谭国伏,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谭岳华,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蒋永祥与谭国伏、谭岳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永祥与被执行人谭国伏、谭岳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3执恢3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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