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祥与谭国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恢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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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执恢315号案件名称
蒋永祥与谭国伏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蒋永祥;谭国伏;谭岳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3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蒋永祥,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谭国伏,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谭岳华,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蒋永祥与谭国伏、谭岳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永祥与被执行人谭国伏、谭岳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3执恢3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丰思行审判员 易新华审判员 徐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福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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