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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荷、肖文衡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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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1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邓小荷、肖文衡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邓小荷;肖文衡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小荷,女,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肖文衡,男,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邓小荷与被执行人肖文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肖文衡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小荷劳务报酬及负担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46461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小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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