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军、董中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27执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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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7执671号案件名称
姜海军、董中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菏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姜海军;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27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军,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执行人:董中生,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开发区(地元公司东邻)。法定代表人:董中生,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海军与被执行人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姜海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执行人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姜海军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号向被执行人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对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一、查询到被执行人董中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466)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32.05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鲁1727执671号之一号裁定书对其冻结。二、查询到被执行人董中生名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9170××××3620,0)由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772.9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鲁1727执671号之二号裁定书对其冻结。被执行人董中生、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未查询到任何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鲁1727执671号限制消费令,对董中生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鲁1727执671号限制消费令,对菏泽信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姜海军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姜海军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8对姜海军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姜海军,姜海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3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益民审判员 王景安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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