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登宗孜、钟邦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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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执141号案件名称
巴登宗孜、钟邦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巴登宗孜;钟邦清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26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巴登宗孜,男性,1977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邦清,男性,1973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登宗孜与被执行人钟邦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26执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永 红审判员 谢 冰审判员 罗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扎西尼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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