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73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0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白某,男,汉族,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起诉时所称被告名称不正确,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白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董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小悦书 记 员 杨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文彦峰、王米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2021)陕0429执649号 下一篇 巴登宗孜、钟邦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26执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