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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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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73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3民初20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白某,男,汉族,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起诉时所称被告名称不正确,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白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董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小悦书 记 员  杨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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