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彦峰、王米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2021)陕0429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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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649号案件名称
文彦峰、王米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文书(上网稿)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文彦峰;王米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文某。关于王某与文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9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文某支付王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70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文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文某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文某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对查询到被执行人文某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本院均已冻结。经本院实际调查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文某正在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文某的失信措施及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文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未能通过本次执行全额受偿,本案尚有22708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文某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文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王某在发现文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审 判 员 孙 启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方 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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