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信平、叶信平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83(2021)陕0112执65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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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5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叶信平、叶信平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583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叶信平;叶信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M36738305439。负责人:陈大鹏,总裁。被执行人:叶信平,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叶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99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3405.7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被执行人叶信平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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