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楚文保与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67号
  • 案件名称

    楚文保与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楚文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楚文保,男,196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兴科明珠花园小区第36幢1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MJG53。法定代表人:崔万稳,系公司总经理。楚文保与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劳务工资19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安康市汉滨区百合宏图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楚文保同意被执行人缓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