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孔祥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91财保5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财保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孔祥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孔祥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财保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06号院4号楼10层1005。法定代表人:尹兴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孔祥清,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孔祥清与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孔祥清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查封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京AN××××号重型厢式货车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保函予以担保。现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缴纳足额保证金,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圣译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京AN××××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心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吉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1执678号 下一篇 刘立功、张键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