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岭、陈立岩等申请保全案件、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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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89号案件名称
李万岭、陈立岩等申请保全案件、运输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万岭;陈立岩;德州友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89号申请人:李万岭,男,1966年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陈立岩,男,1978年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德州友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立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万岭与被执行人陈立岩、德州友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陈立岩、德州友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万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立岩、德州友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贞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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