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1558号案件名称
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淑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1558号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以东新世纪花园三组团1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叶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萍,宁夏知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宁夏知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琴,女,1962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因被告已付清所欠物业费,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铭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怀成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记员 韩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守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7财保284号 下一篇 张国红、汪德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