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洪光、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8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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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8061号案件名称
纪洪光、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纪洪光;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8061号原告:纪洪光,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24号。法定代表人:贺辉湘,职务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婷,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鸿波,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纪洪光诉被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纪洪诉称,请求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法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虽注册地在沈阳市于洪区,但其经营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沈阳市皇姑区,且被告从未在本辖区工作,经向原、被告询问均表示未在公司注册地址办公或工作过。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人民陪审员 白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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