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学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9民初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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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民初978号案件名称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学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学志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9民初978号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法定代表人:唐自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隆益军,男,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男,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部员工。被告:邓学志,男,1978年8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学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4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9.24元,由原告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开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邹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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