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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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671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671号原告:张某某,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杰,辽宁朋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赵某某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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