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正与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刘秒福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4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474号案件名称
唐正与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刘秒福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正;刘秒福;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474号申请执行人:唐正,男,维吾尔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上海渠梨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晓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秒福,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唐正依据(2020)沪0104民初19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500000元;以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律师费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公告费600元;执行费暂计78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缴纳了上诉费。因案件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正撤销执行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4执3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吉 立审 判 员 毛 成法官助理 沈 懿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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