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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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5民初4974号案件名称
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韦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5民初4974号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五里湖畔小区74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韦某某,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寇文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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