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岳六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4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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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4289号案件名称
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岳六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岳六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4289号原告: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科技工业园区团结路。经营者:张铭记,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长葛市。被告:岳六峰,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长葛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与被告张铭记一案过程中,原告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长葛市八骏电动三轮车厂负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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