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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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022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云华;蒋丽;张永斌;张子荣;苗志华;高振华;苗香翠;张侯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苗云华,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蒋丽,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永斌,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子荣,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苗志华,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振华,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苗香翠,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侯俊,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云华、蒋丽、张永斌、张子荣、苗志华、高振华、苗香翠、张侯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陕088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电子发送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苗云华、蒋丽、张永斌、张子荣、苗志华、高振华、苗香翠、张侯俊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网络查控平台反馈,被执行人苗云华、蒋丽、张永斌、张子荣、苗志华、高振华、苗香翠、张侯俊名下无足额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存款、无足额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总局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它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苗云华、蒋丽、张永斌、张子荣、苗志华、高振华、苗香翠、张侯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苗云华、蒋丽、张永斌、张子荣、苗志华、高振华、苗香翠、张侯俊名下暂无其它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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