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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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1391号案件名称
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书连;张克伦;曲成英;刘逸飞;刘吉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611。负责人:崔文岗。被执行人: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开发区广平张善村。负责人:张克伦。被执行人: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柳园北路北首。负责人:陈振国。被执行人:山东尚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花园路北首(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信息楼二楼)。负责人:刘宗霖。被执行人盛书连,男,汉族,1960年9月2日出生。住聊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克伦,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开发区。被执行人曲成英,男,汉族,1955年12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逸飞,男,汉族,1994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刘吉田,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书连、张克伦、曲成英、刘逸飞、刘吉田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书连、张克伦、曲成英、刘逸飞、刘吉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兴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尚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书连、张克伦、曲成英、刘逸飞、刘吉田应承担案款2710544元,已执行0元,尚欠赔案2710544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晨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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