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友美、刘德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恢14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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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143号之七案件名称
唐友美、刘德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唐友美;刘德娟;刘德飞;唐远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恢14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唐友美,女性,1960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刘德娟,女性,1983年11月08出生,汉族,住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刘德飞,男性,1987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广安区。被执行人:唐远平,男性,1968年07月02出生,汉族,住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6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日受理了唐友美、刘德娟、刘德飞申请恢复执行唐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唐远平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网银无余额;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唐远平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唐远平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远平作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唐远平名下隆鑫牌摩托出川XL3525进行了处置,所得价款75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远平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并及时支付给了申请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川16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钟超审判员 程兵审判员 曾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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